五、加强督查,确保落实。要按照全省推进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会议的统一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对高危行业企业不按规定投保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按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予以处理,并对其暂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或暂缓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年检。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承保公司的监管,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通过严格执法,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
云南省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省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一步保障全省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体系
(一)省安监局、云南保监局、省监察厅共同组成“云南省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协调解决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承保保险公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承保公司成立云南省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办公室,负责具体承保业务工作,派出专人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
(三)各州、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支持、协调、配合承保公司搞好本地区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二、保险范围
(一)参保企业:凡在云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其他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二)参保人员
1、非煤矿山危险岗位从业人员。主要包括: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一线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危险岗位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生产操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