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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溪地区电网建设的通知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在办理项目选址审批手续时,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对已纳入本溪市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项目,电力部门只需提供由市发改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和可研报告、选址意见书申请表等文件。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快变电站站址的审核,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局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申请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尽快办理用地手续。220千伏电网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按省重点工程有关政策优先保证。城区内的66千伏变电所工程用地,按照国家基础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在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政策执行。对城区送电线路走廊涉及的绿化占用、掘路等补偿,参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关标准执行。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占地可不办理征地手续,只对输电线路杆、塔基用地一次性经济补偿。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时,对变电站用地进行预审,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用地可不办理用地预审等相关手续。线路建设拆迁范围按照电力行业标准《110-50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和《66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97)执行。
  市水务局对电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四、妥善处理电网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辖区内的电网项目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要积极协调解决影响电网工程施工的各类问题,保证工程正常进行。按照省政府统一制定的补偿标准,妥善解决好电网建设征占动迁中的矛盾。电力部门要及时将电网项目勘查确定的线路路径和站址通报所在地政府备案。各级政府要做好相应用地的保护工作,对以获取赔偿为目的,恶意设立各类建(构)筑物和种植各类植物的行为,各级政府要给予严肃处理。
  五、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
  (一)电力实施的安全是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的基础。市经委要制定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对变电站周边和输电线路走廊下的树木、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及其他危及电网安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电网安全的隐患,把保护电网安全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变电站、调度中心等关键部位的安全,保证电力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为电网建设和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严格控制电力设施附近采矿挖掘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作业,避免造成大面积停电事故发生。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知》(本政办发〔2004〕115号)和《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补充规定》(本政办发〔2007〕106号),对在取得征占林地批准范围内的输电线路保护区内及邻近地区的施工作业、采矿挖掘、林木种植要征求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避免对电力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影响。同时相关部门对非法采矿、盗矿、开矿放炮严格管理,加大非法采矿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力度,杜绝此类问题发生,保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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