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政府要切实负起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在今年内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齐人员装备,提供经费保障,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监管力量和相关保障不足的问题。一是按相关要求调整充实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要配备2名以上);二是认真执行川府发电〔2007〕33号文件规定,建立并落实驻矿安监员制度,配齐人员,保障经费,加强管理与考核,切实履行好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二)加快建设瓦斯监控系统。
由各级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具体操作和指导,多方筹措资金,加快煤矿瓦斯数字化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尽快建立县级监控平台,立即建立健全和按AQ1029标准升级改造单井监控系统,建立县级监控系统区域维修服务中心,确保煤矿监控系统的有效覆盖和正常运行。
(三)强化矿井安全管理。
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经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三类矿井加强安全管理。一是加强证照到期矿井的安全监管。对证照到期的矿井,必须及时下达停产指令,落实停产责任,强化日常监管,严禁证照过期失效组织生产。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帮助、督促煤矿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积极做好煤矿证照延续工作,促使煤矿合法恢复生产。二是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度,加强对参与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督管理。对开采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查批准的煤矿技改工程,一律不得进行施工,严禁出现一证多井(系统)的情况。三是对未取得合法经营权的煤矿不得下达经济指标,原已下达的必须进行纠正。
(四)建立本质安全型矿井。
一是由安监部门负责,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宣传动员工作,尽快全面启动煤矿标准化建设工作,确保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按期完成,提升矿井安全生产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二是由经委部门负责,督促煤矿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加强技术改造,推进以钢代木支护方法和长壁采煤方法等技术改革,建立本质安全型矿井。
(五)严密防范违法开采和打击违法行为。
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严防“以探代采”和违法开采。一是加强对煤矿探矿单位的监管,督促各探矿单位编制探矿设计,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按探矿设计进行施工,保证探矿安全,杜绝“以探代采”。同时,督促各探矿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对探矿工程所出煤炭流入市场的有关规定,对工程煤进行销售。二是切实加强对已关闭煤矿井硐的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彻底封闭井口,全部撤出生产设施,落实责任人员,设立警示牌,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因盗采和其他闲散人员误入井硐造成伤亡事件。同时,由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火工产品管理,并配合打击盗采等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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