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2008〕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2008〕20号文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力规划、电网建设、电力应急系统建设及发电企业燃料储备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抓紧推进全省电力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全省220千伏以下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实现电源、电网建设协调发展。省经贸委要密切关注电力运行情况,加强电力运行调控,制订和完善应对自然灾害造成的电网大功率缺额突发事件的错峰用电预案,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保证居民和重要用户的用电;及时启动电力应急响应,确保电力有序供应。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电网工程建设协调力度,积极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电力应急工作机制,制订完善防灾预案,切实加强电力应急抢险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