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监督和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材料核实与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章 鉴定组织
第七条 市和区县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区县专家库成员须报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每次病残儿医学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由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个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区县如因条件限制,不能按要求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或根据病种需要设立相应专家组的,可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委托市级鉴定组进行鉴定。
第九条 鉴定组在同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要求;
(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诊断(包括病名、病因)、病残程度,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建议,以及疾病遗传方式、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及是否需要进行产前诊断的建议。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
(四)为被鉴定病残儿的父母及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
(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医学鉴定负责。
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十条 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