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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主城区户外广告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主城区户外广告的通告
(渝府发〔2008〕84号)


为加快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打造宜居城市环境,针对我市主城区户外广告过多过乱,严重影响城市市容的实际情况,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主城区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以下同)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确保城市容貌整洁、美观。

  二、主城区范围内尚未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的,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市政委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未经批准实施的区域,一律暂停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广告发布审批(含延期使用审批)。

  三、凡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违法设置和违法审批的户外广告、影响主城两江四岸景观和遮山挡绿的户外广告、在城市主干道沿线及重要窗口地区设置的户外广告。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今年12月25日前完成全面清理整治工作。

  五、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向当地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市政、工商、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设置广告和违法审批广告的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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