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
市民委
| 市信访局
市公安局
市民委
|
28
| 安全生产工作
| 0
|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公安厅
| 指标解释:考核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 、消防火灾、铁路交通、农用机械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评分办法:考核部门为辽宁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公安厅按照《2008年辽宁省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设置先进、达标、不达标三档,先进和达标的不扣分,不达标的扣100分。
|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市公安局
|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市公安局
|
29
| 软环境建设
| 社会评议
| 0
| 省政府
办公厅
省政府
纠风办
| 指标解释:按照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本着注重民意、注重舆情、注重公论的原则,以辽宁省民心网为载体,按照《辽宁省政府绩效评估社会评议办法》的规定,考核评价服务对象满意度、公民投诉办理、公民评议政府、政策咨询解答等项工作。
评分办法:按照《辽宁省政府绩效评估社会评议办法》(另行下发)的规定开展评议。
| 市政府 办公厅
市纠风办
| 市政府 办公厅
市纠风办
|
政务公开
| 0
| 省政务公开办公室
| 指标解释:考核政务公开制度和载体建设情况、公共信息整合利用情况、政策咨询办理及民情民意分析处理系统联网情况、已公开诉求渠道与全省96515热线对接情况、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公开情况。
评分办法:
⑴建立统一的政务公开平台,实现政务信息发布率和每日更新率达到100%,运行稳定并与省政务公开平台实现连接协同的,加5分。
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全部进行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率达到100%的,加20分;动态公开达到60%以上的,加5分。
⑶政策咨询办理、民情民意分析处理系统实现联网、已公开诉求渠道与全省96515热线实现对接的,加5分。
⑷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公开率达到80%以上的,加5分。
| 市政府 办公厅
| 市政府 办公厅
|
公共服务行为管理
| 0
| 省人事厅
| 指标解释:考核各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机关公共服务行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7号)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积极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行为管理工作。
评分办法:各市政府利用出台的公共服务行为管理规定,开展投诉处理工作取得明显效果的(以省公务员监督投诉中心每个季度统计各市监督投诉工作的结案率、满意率等数据为准),加10分。
| 市政府 办公厅
| 市政府 办公厅
|
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
| 0
| 省编委办
| 指标解释:
⑴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职能相对集中工作并取得进展。
⑵取消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措施到位并有明显效果。
评分办法:
⑴现阶段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职能相对集中工作并取得实质进展,得5分。
⑵取消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措施明确到位的并有明显效果的,得5分。
| 市审改办
| 市审改办
|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结案率
| 0
| 省外经贸厅
| 指标解释: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问题得到解决,或经协调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为结案。
评分办法:
⑴各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结案率达到85%,其中省交办的投诉案件,各市的结案率达到90%的,加10分,超过标准1个百分点加2分。
⑵对省领导批示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得到妥善解决的,每件加1分,最多加10分。
⑶对省交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案件,做到10天内报告初步情况、30天内结案并报告的,每件加1分,最多加10分。
⑷未发生外商投资企业到省里投诉的市,加30分。
| 市外经贸局
| 市外经贸局
|
29
| 软环境建设
| 政府法制
建设
| 0
| 省法制办
| 指标解释;考核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4项指标。
规章是指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市人民政府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乡人民政府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参照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
计分办法:
(1)制度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加5分;未发生对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意见不改正或者有被上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撤销情形的,加5分。
(2)执法监督:市政府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至少有一个以上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加5分;按照辽政办发[2007]77号文件要求积极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市政府所属部门全部制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的,加5分。
(3)行政复议:对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能够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他有关材料的,加2分;按照《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省政府第214号令),在法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加5分;配备行政复议专职工作人员达到法定人数的,加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