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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08年省政府对大连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指标的通知

  省人事厅

  指标解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辽政发[2004]21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6]10号)、《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组部等7部委教字[2006]8号)文件精神,考核各市政府促进、引导和帮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情况。
  评分办法:
  ⑴按照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指导服务,做好实名制就业工作,实现就业率达到全省平均数的,加10分,高于平均数每5个百分点加1分,低于平均数每5个百分点减1分;按政策应安置而未安置的,每发生1人次,减1分。
  ⑵设立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基金的,加5分;年内完成建设1个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并投入使用的,加5分,多建1个加1分,最多加5分。
  ⑶发挥人才市场的桥梁作用,通过人才市场就业的毕业生达到当年毕业生总数60%的,加5分,每超出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要求每5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5分。
  ⑷规范人才市场行为,人才招聘活动无违规行为的,加10分,每出现1起违规行为减2分,最多减10分。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建设

0

省教育厅

   指标解释:根据200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新建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100所的工作目标,考核各市完成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全省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省补助建设50所,各市自筹建设50所,原则上每县必须完成省补助建设1所、自筹建设1所,每增加1所省补助项目,各市必须相应增加1所自筹项目。
  评分办法:省补助建设和各市自筹建设分类计分,完成每类计划各得10分,计划数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的规划任务为准,学校建设项目主体完工确定为完成任务;在完成省计划基础上,每增建1所加1分,最多加10分。

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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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解决拖欠
  农民工工资

0

省劳动

保障厅
  省建设厅

  指标解释:考核以省下达的当年清欠计划(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建设厅下达)完成情况。
  评分办法:完成清欠计划的,得20分。

市劳动 保障局

市建委

市劳动 保障局

市建委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国家统一规定工资发放率(%)和完成拖欠工资补欠任务情况

0

省财政厅

  评分办法:
  ⑴当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国家统一规定工资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发放率必须达到100%,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每发生一次拖欠当月工资扣0.5分。
  ⑵2007年已解决的2001年至2006年拖欠国家统一规定工资不得出现反弹,出现反弹的扣2分。

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                           

0

省建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指标解释: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4号)要求,考核新建项目拖欠、建立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处理3项指标。
  评分办法:
  ⑴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的,扣10分,其他项目发生新的拖欠的,扣5分。
  ⑵未建立工程担保体系等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的,扣15分。
  ⑶上级督办的投诉举报案件结案率未达到90%的,扣10分。

市建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建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7

平安建设

0

省信访局
  省公安厅
  省民委
  (宗教局)

  指标解释:考核信访、社会治安和公安“三基”工程建设3个方面工作。
  评分办法:
  ⑴省委、省政府与各市委、市政府签订责任状的重大疑难集体上访案结案率达到100%,息访率达到90%,标准以下每差1%扣0.5分;中央、省立案交办信访案件的结案率达到100%,息访率达到70%,标准以下每差1%扣0.5分。
  ⑵进京非正常访人次同比下降30%,标准以下每差1%扣0.5分;发生重大有影响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被省以上机关通报的,每起扣10分。
  ⑶发生民族、宗教事件和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每件扣5分;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每件扣10分。
  ⑷发生重大涉黑、涉赌、涉恶、涉毒、涉丑案件,当地公安机关没有发现或不作为,被省以上公安机关直接查处,在全省、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每件扣10分。
  ⑸发生恶性刑事案件、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在全省、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每件扣10分。
  ⑹现发命案破案率没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扣10分。
  ⑺未实现群众安全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逐年提高或持平的,扣10分。
  ⑻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未达标的,扣1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未达标的,扣2分;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未达标的,扣2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扣5分。
  ⑼全年火灾起数、死人、伤人、直接财产损失数量均不能超过“十五”期间平均值的10%,任一项未达标,每超过1%扣1分,最多扣10分;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扣10分。
  ⑽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派出所经费年初未纳入财政预算或年终未按标准落实到位的,扣10分;未能落实民警训练经费单列不少于公用经费5%,扣10分;未建立有效、实用警用信息系统和综合应用平台的,扣5分;未能实现网上办理治安行政案件和网上办理刑事案件的,扣5分;未能坚持议警制度,定期听取公安工作汇报、定期开会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扣5分。

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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