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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08年省政府对大连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指标的通知

  省统计局

指标解释:考核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和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2项指标,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基础分40分,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指标基础分20分。
  ⑴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高新技术产品为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和辽宁省统计局编制的《辽宁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3年)》中确定的产品。统计口径与范围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⑵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主要考核各市科技投入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
  评分办法:
  得分=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考核分数+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考核分数。
  ⑴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按实施细则中第一类指标评分办法进行考核。
  ⑵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财政科技拨款/地方财政支出×100%。
  得分=(报告期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基期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基础分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市统计局

市财政局

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

20

19

社会保障工作

60

省劳动

保障厅
  省地税局
  省财政厅

  指标解释:考核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缴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失业保险扩面、工伤保险扩面、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按时足额发放、规范完善市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上解9项指标省下达计划的完成情况,其中前6项指标基础分各8分,后3项指标基础分各4分。
  评分办法:前6项指标,得分=报告期实际完成数/报告期计划数×基础分;后3项指标,完成计划的得4分,未完成计划的,不得分。

市劳动 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 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

政府债务偿还额
  (万元)

0

省财政厅

  指标解释:政府债务偿还额指实际偿还的政府债务。政府债务包括经政府转贷或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等。
  评分办法:根据各市偿还应偿还债务额(包括当年到期政府债务和往年拖欠债务)的百分比进行打分,每偿还一个百分点得0.4分。

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

2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0

省政府

办公厅
  (应急办)

  指标解释:考核组织机构建设、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信息报告和预测预警机制建设、应急管理法规制度建设、应急管理培训及科普宣教、应急信息平台建设、落实省政府有关领导应急工作方面的批示指示等情况。
  评分办法:按照省政府《关于对各市应急管理工作进行量化考核的意见》进行考核。  

市政府 办公厅

(市应急办)

市政府 办公厅

(市应急办)

22

扶贫帮困工作

扶贫工作

0

省扶贫办

  指标解释:考核省政府提出的“加大农村整体脱贫工作力度,着力扶持40万低收入人口增加收入,基本解决30万农村贫困人口的稳定温饱问题”落实情况。
  评分办法:
  ⑴减少贫困人口情况: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工作目标,在年初对各市下达分解指标,年底完成任务的不扣分;完成任务80%以上的,每少完成10%扣1分;完成60%以上、80%以下的,80%以下部分每少完成10%扣2分;完成60%以下的,扣10分。
  ⑵市级财政资金配套情况:按省政府规定比例足额配套的不扣分;配套60%以上的,每少配套10%扣1分;配套60%以下的,60%以下部分每少配套10%扣2分;配套低于30%的扣10分。
  ⑶扶贫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报账情况:在本年度内,扶贫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报账率达到90%以上的不扣分,扶贫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报账率在80%~90%之间的扣2分,扶贫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报账率在70%~80%之间的扣6分,扶贫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报账率在70%以下的扣10分。
  ⑷扶贫工作综合评价:扶贫工作、效益等综合情况好的不扣分;扶贫工作、效益等综合情况较好,但某些方面存在问题的扣2分;扶贫工作、效益等综合情况较差的扣4分;因工作失误或执行政策不当造成群众上访的,每起扣5分;被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批评报道,情况属实的,每起扣5分。

市农委

市农委

22

扶贫帮困工作

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

建设

0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指标解释:全省2008年围绕省计划新建廉租房5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225万平方米,由省建设厅下达各市计划分解。
  评分办法:
  ⑴完成年初下达的廉租房建设计划的,不扣分;未完成部分,每相差5个百分点扣2分;
  ⑵完成年初下达的经济适用房房建设计划的,不扣分;未完成部分,每相差5个百分点扣2分。

市国土 房屋局

市国土 房屋局

社会救助

0

省民政厅

指标解释:考核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敬老院建设、市级光荣院建设3项指标。
  ⑴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号),考核各市提高标准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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