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办法:违法占用、破坏农田事件每发生一起扣2分。
| 市国土 房屋局
| 市国土 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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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
整合
| 0
| 指标解释:以2007年市上报的矿山数量为基数,在200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任务。
评分办法: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任务,并通过国家和省检查验收的,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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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集约利用
| 0
| 指标解释:考核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指标。
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是指本年度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出去的面积占本年度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评分办法: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达到90%以上的,加10分,不足90%的每相差10个百分点(不足10个百分点按10个百分点计算)减2分,至70%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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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就业和再就业
| 实名制就业
| 30
| 省劳动
保障厅
| 指标解释:考核实名制就业、普惠制培训、确保零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4项指标,其中实名制就业、普惠制培训指标基础分各30分,确保零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指标基础分各20分。
评分办法:得分=实名制就业考核分数+普惠制培训考核分数+确保零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考核分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分数。
⑴实名制就业:考核城镇当年实名制就业人数和失业调控2项指标。其中城镇当年实名制就业人数指标基础分20分,得分=(报告期实际完成数/报告期计划数)×基础分,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得基础分;失业调控指标基础分10分,完成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控指标的得基础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⑵普惠制培训:考核城镇当年普惠制培训下岗失业人数和城镇当年普惠制培训进城务工农民工人数2项指标,基础分各15分,得分=(报告期实际完成数/报告期计划数)×基础分,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的得基础分。
⑶确保零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考核零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对困难家庭大学生实行兜底安置2项指标,基础分分别为10分、5分。确保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的,得10分,未完成的不得分;困难家庭大学生全部实现兜底安置的,得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⑷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计划完成情况和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回收率2项指标。其中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计划完成情况基础分10分,完成计划的,得10分;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回收率基础分为10分,到期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得10分,未达到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5分,最低得0分。
--注:大连市没有棚户区改造回迁零就业家庭双就业任务
| 市劳动 保障局
市人事局
| 市劳动 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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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培训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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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零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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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小额 担保贷款
| 20
| 市政府 金融办
市劳动 保障局
市财政局
| 市政府 金融办
市劳动 保障局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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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环境保护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 60
| 省环保局
| 指标解释: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4项指标,其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基础分60分,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基础分10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指标基础分各15分。
评分办法:
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依据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完成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重点治污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的,加60分。
⑵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依据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建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重点、难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执行了责任追究制度,未出现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地方保护问题和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地方保护问题履行了责任追究的,加10分。
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⑷水环境质量按照《辽宁省主要河流市界面水质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其中大连和葫芦岛考核近岸海域水质达标率。
| 市环保局
| 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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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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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 15
|
水环境质量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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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资源节约利用
| 100
| 省经委
| 指标解释:根据国务院《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国发[2007]36)规定,对我省节能节水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推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评分办法:
年度具体考核和考核办法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节能考核实施方案及统计监测办法进行。
| 市经委
(中小企业局)
市水务局
| 市经委
(中小企业局)
市水务局
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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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科技工作
| 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
| 40
| 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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