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美元)
| 60
| 省外经贸厅
省统计局
| 统计口径与范围:以海关统计为准,海关统计的原始资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发的其他申报单证。出口货物按离岸价统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第六条的规定,“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凡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归类统计。
| 市外经贸局
| 市外经贸局
市统计局
|
5
| 实际利用外商
直接投资额
(亿美元)
| 60
| 省外经贸厅
| 指标解释:指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统计口径与范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等。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上述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 市外经贸局
| 市外经贸局
市统计局
|
6
| 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 (亿元) (国税部分)
| 30
| 省国税局
| 统计口径与范围:按国税部门计划考核口径,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企业上缴的各种税收收入,剔除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 市国税局
| 市国税局
|
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 (亿元) (地税部分)
| 30
| 省地税局
| 统计口径与范围:按地税部门计划考核口径,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企业上缴的各种税收收入,剔除省地税局稽查分局的收入数。
| 市地税局
| 市地税局
|
7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 40
| 省统计局
省商业厅
| 指标解释:指售给城乡居民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社会集团直接用于公用消费的商品总额之和。
统计口径与范围:包括全社会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和其他行业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的总和。不包括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销售额。
| 市商业局
| 市商业局
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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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元)
| 40
| 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
辽宁调查
总队
| 指标解释:调查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帐补贴,其中家庭总收入指调查户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内得到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不包括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
统计口径与范围:用抽样方法抽选各市市区的居民家庭作为调查户,直接入户调查。
有关说明:(1)此指标不能分解到各市所属区、县;(2)根据国家统计局要求,此指标必须经省统计局认定后,各市才能公布、使用。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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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旅游总收入
(亿元)
| 20
| 省旅游局
| 指标解释:旅游总收入包括旅游外汇收入和国内旅游收入两部分,按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要求,通过年度抽样调查分别测算取得。
旅游外汇收入=各市入境游客人天平均花费×各市接待入境旅游者人天数
国内旅游收入=各市接待国内游客的平均花费×各市接待国内旅游人数
评分办法:得分=(本市旅游收入/各市旅游总收入最高值)×基础分+(本市旅游收入增长率/各市旅游收入增长率最高值)×基础分+(本市人均旅游收入增量/各市人均旅游收入增量最高值)×基础分
| 市旅游局
| 市旅游局
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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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 县(市)地区税收收入(亿元)
| 40
|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 指标解释:县(市)辖区内缴入各级国库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车辆购置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不包括由海关征收的税收收入。
评分办法:省财政厅为汇总单位,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将44个县(市)地区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含上年同期数)报省财政厅,由财政厅以市为单位统一汇总,按实施细则中第一类指标评分办法进行考核。
|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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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 40
| 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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