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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大政发[2008]62号)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8〕4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经济普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分两个阶段进行:2008年9-12月进行单位清查,2009年1-3月由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普查表。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调查年度为2008年。
  二、普查人员届时将佩戴《普查员证》入户进行调查登记。普查人员有权查阅有关资料和证件,并对普查对象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普查对象有依法予以配合的义务。普查对象要按《国务院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8〕5号)规定,做好相关基础资料整理、健全统计台账等基础性工作,保证普查登记时有全面的基础资料。普查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妨碍普查,不得瞒报、虚报、拒报和迟报普查资料,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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