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药械管理的通知
(绵指〔2008〕25号)
各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5·12”特大地震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倾力支持,向我市灾区提供了大量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用品等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物资。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药品、器械和消杀灭用品的接受、使用等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县市区、乡(镇)逐级配送保障制度。市上负责市级医疗机构救助点和市上组织空投药械的配送,县市区负责所辖范围医疗救助机构药械的配送,尽量协调医用物资直送目的地。各地要加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药械的需求统计和接收工作。需求计划要按统一渠道逐级上报,做到内容真实、客观、准确,并做好记录,加强管理,确保去向明确,使用有效。要落实专人负责接受,各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将指定的救灾药械接受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于5月20日18时前报市指挥部医疗卫生救治分指挥部药械组。
二、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加强救灾医疗物资管理的紧急通知》(川卫办发〔2008〕202号) 规定,灾区县市区、乡(镇)两级要成立由卫生和药监(县药监部门要派人下去)部门共同组成的救灾医用物资接收发放办公室,加强对医疗救治、卫生防疫药械接收、贮存、分发、运输、使用的管理,登记造册,防止因管理不当造成医疗物资丢失浪费或质量下降。
三、各地须要求基层医疗物资接收单位做好救灾医疗物资的清点工作,数量、品种和去向等要登记造册,并纳入单位资产管理,妥善保管,确保物资真正用于抗震救灾和医疗防病工作。各单位要管好用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药械,使其发挥最大效应。
四、各地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责任,严明纪律,切实加强医用物资接收、贮存、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纪检部门要加大纪检监察力度,防止救灾医疗物资流失。各级相关部门要做好救灾医疗物资的监督检查,确保质量安全。
(绵阳市“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卫生救治分指挥部药械组联系电话及传真:2543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