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要病媒生物控制
应加强地震灾区病媒生物监测。当蝇密度超过10只/粘蝇条,或目测法超过1只/㎡时,应使用奋斗呐1%或0.05%的溴氰菊酯,喷雾量100ml/立方米实施杀虫处理;当鼠密度以盗食率计超过10%,或鼠迹法超过5处/2000米时,应采取灭鼠措施。
(四)个人防护
1.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对从事废墟清理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个人防护和危险废物知识的培训。从事废墟清理的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卫生防疫、环保培训和纪律教育。
2.参与清理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可戴用活性炭过滤的防毒面罩或口罩,戴手套,穿靴子等。
3.在废墟清理过程中,清理人员如出现头痛、恶心、四肢乏力等不适症状,应立即离开清理场所。发生外伤、皮肤破损,应及时消毒、清创和缝合,必要时可接种破伤风抗血清。清理操作后及进餐前应认真洗手,清理操作过程中不得吸烟、进食、饮水。
4.在进行有毒有害物质及有核材料污染清理的场所,除采取上述的个人防护措施外,还应该根据有关要求进行特殊的个人防护,如戴防毒面具、穿防辐射服等,必要时可请求防化部队协助。
四、检查验收
1.自检:每天工作结束后,做好自检记录和各种数据统计。
2.日常抽检: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随机抽检其消毒效果。
3.初验:根据灾区卫生清理范围,在一定地区、单位等范围或一定时期内,卫生清理消毒工作结束后,由地方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在清理单位的参与下按计划进行初验。不合格的清理现场应限期达标,达到验收标准后方能进行终验。
4.终验:清理工作全部结束后,由上级政府组织卫生、环保等部门有关专家,对消毒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全面验收。
五、其他相关要求
1.废物填埋和焚烧废物,应有专人管理,确保按规定要求接受废物;记录填埋或焚烧地点,所焚烧或填埋废物类别、数量及时问,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处置设施的巡视、监管和指导。
3.废墟清理及废物处理工作的所有运行记录,应由当地卫生监督、疾病控制中心或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4.应急及临时贮存处置设施要设置专门标识,向公众和废物运输者提供废物接受信息和紧急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