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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

  对无证勘查行为,要彻底予以取缔。对过期失效的勘查许可证和已取得矿区划界文件的,要在3月底前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勘查许可证;已完成勘探任务经批准保留的和探转采报批期间的探矿权,要严禁一切勘查及采矿活动,各县(市、区)要纳入非法采矿加强监管。

  2、严查越层越界违法采矿行为。各县(市、区)要组织国土、煤炭、安监等部门及聘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辖煤矿企业逐矿进行实地排查检测。对发现有越层越界的煤矿,要严格按晋政发电[2007]19号文件要求处罚关闭;对发现有越层越界行为的其他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处罚。

  3、严查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要组织国土、工商、煤炭、安监等部门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行为进行清查,逐矿登记,对层层转包非法倒卖矿业权从中谋取私利的单位和个人,从重从快依法进行查处。

  4、严查污染破坏矿山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要对辖内矿山企业进行排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国土部门负责对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进行清查处理;煤炭安监部门要加大巡查检查、突击检查的力度,对停产期间擅自采矿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况严重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报当地政府关闭。

  5、严查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纪违规行为。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的矿业权逐宗清查,对违规审批的,一律予以纠正。

  6、做好年产9万吨小煤矿的关闭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开展9万吨/年小煤矿的关闭工作,要制定关闭计划,加强宣传和引导。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储量的核查、提出应返还采矿权价款的数额,财政部门做好价款的返还工作,保证在6月底前完成关闭任务。

  (二)完善各项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对尚未建立的制度要限期建立,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建设。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越层越界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晋政发电[2007]19号)要求,建立完善打击非法采矿行为长效监管机制、煤矿月报制度、煤矿诚信制度、巡查检查制度、举报重奖制度、图纸交换等制度;建立完善煤矿储量动态管理制度(市国土局负责牵头制定)、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制定),健全完善煤矿产量监控制度(市煤炭局负责牵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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