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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取用地表水、地下水(自备水源)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取用地表水、地下水(自备水源)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价费[2008]205号)


市建设委员会:

  根据合政办秘[2008]11号文件通知精神和“全国节水型城市”复查考核的要求,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合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市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仍按市物价局、市建委合价费字[1996]23规定收取。

  二、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按市物价局合价费[2007]178号文执行。

  三、对工业企业提高水循环利用率,节能减排,应给予奖励;对经市政府审定的特困企业,可给予减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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