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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改进保安服务收费管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改进保安服务收费管理的批复
(合价服[2008]207号)


合肥市保安服务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要求调整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合保字[2008]4号)文件悉。鉴于社会稳定工作任务繁重,为加强保安工作管理和队伍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保安服务工作逐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并请示省物价局同意,现将有关保安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批复如下:

  一、保安服务收费依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风险程度以及行业的特殊性,对保安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二、保安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必须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签定协议;不得强行服务,收取费用。政府定价收费项目,不得高于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在规定的浮动的范围内制定;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由双方协商制定。

  三、本收费标准自二00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此前的收费项目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原与用户签定的合同期未满的,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你公司接到此文后,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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