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司法援助,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登记。
(三)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织开展戒毒科研工作和吸毒监测工作;为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医疗服务和心理干预辅导并建立康复档案。
(四)民政部门: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五)发改部门: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规划建设戒毒医疗机构。
(六)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经费。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八)教育部门: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文化教育给予支持。
(九)工会、共青团、妇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五、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
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一)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三)不满16周岁的;
(四)70周岁以上的;
(五)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六)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执行。
六、试点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是贯彻《
禁毒法》的重要工作,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推动禁毒工作社会化、法治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推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抓住重点,积极探索。各试点地区要围绕明确和落实主管部门及具体职责、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和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解决人员和经费保障制度等四个重点,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服务,积极探索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