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口计生规〔2008〕2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街道人口计生部门: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计生〔1997〕34号)
2.关于印发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的通知(深计生〔1997〕69号)
3.关于新生婴儿随父在深圳市入户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规定(深计生〔1999〕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