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口计生规〔2008〕1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街道人口计生部门: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以及
统一规范使用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的通知
(2000年3月1日 深计生〔2000〕8号)
各区计生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行政处罚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以下简称
《试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行政处罚法》是我国基本法律之一,它所确立的听证程序反映了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是行政处罚程序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或减少行政处罚错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依《
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