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提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的同时,应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经过复议的,连同《复议决定书》副本送交人民法院。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一式三份,送交法院一份,申请执行机关存档一份,申请执行机关的上一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结案
征收决定履行完毕,承办人员应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结案建议,领导批示结案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八、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要一案一卷,实行规范化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实行一案一卷,按年度分类保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在处理结案后,做到一案一立卷,并按以下顺序订卷:
(一)目录。
(二)立案审批表。
(三)有关证据性资料(如户口簿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育龄妇女卡复印件、结婚证书复印件等)。
(四)计划外怀孕期间有关部门进行说服教育的工作笔录。
(五)询问当事人笔录。
(六)询问证人笔录。
(七)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报告。
(八)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九)征收社会抚养费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征收社会抚养费送达回证。
(十一)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十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
(十三)法院裁定书。
(十四)收费票据(复印件)。
(十五)结案报告。
注1 此处原文为:各区、镇(街道)计生办:
注2 此处原文为: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粤计生委〔1998〕02号)、《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注3 此处原文为: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注4 此项原文为:2.对有配偶的当事人,应收集能证明当事人已婚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由单位、村(居)委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