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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口计生规〔2008〕1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街道人口计生部门: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注1)
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
(1997年11月20日 深计生〔1997〕66号)

各区、街道计生部门(注2):

  现将《深圳市〈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注3)。

深圳市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切实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根据计划生育工作“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深圳市《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规范如下:

  一、需签订《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

  凡深圳市招用、聘用流动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含外资、合资、私营单位),均需与辖区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签订《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影印件;

  (二)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注4);

  (三)招用、聘用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本单位《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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