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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广告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广告业纳税人从事广告业务并取得收入,应依法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按现行税法规定缴纳。
  第七条 广告业纳税人从事广告业务,必须使用地税机关规定的发票进行结算,对财务制度不健全及临时性从事广告业务的纳税人,实行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第八条 广告业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代理广告业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代理广告合同或协议、《广告代理业收入减除明细表》(附件2)及扣除项目发票复印件。
  第九条 广告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广告业务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广告业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按季或按月缴纳,印花税按现行税法规定办理。
  第十条 广告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广告经营者自营广告业务及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任何制作费用。
  广告经营者从事的代理广告业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代理广告业纳税人在计算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时,需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同期或同一项目匹配的广告发布者开据的地税机关规定的发票(复印件),否则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不予扣除。
  第十一条 广告业纳税人取得的广告收入包括货币、实物及其它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真实反映营业收入情况的纳税
  人,实行按账核实征收;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如实反映营业
  收入情况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税法有关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第十三条 为了便于征管,全省广告业纳税人不论在省内何地制作发布广告,均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缴纳营业税。
  第十四条 广告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未进行纳税申报和足额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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