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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政发[2008]12号)


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由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早已解体,导致这部分人群失去了缴费主体,我市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在2007年以前没有享受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保障。2007年我市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后,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采取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了这部分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2008年我省被国家列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省份以后,按照省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8〕12号)的规定,对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要按照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的原则,逐步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剥离,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在国家和省没有出台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政策之前,为妥善解决我市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使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在剥离过渡期内的基本医疗待遇保障不中断,现对市直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剥离过渡期内,市直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可自愿以自然人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通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通市政发〔2008〕11号)的规定参保缴费,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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