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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台胞报案、报失、求助、死亡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2008)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
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台胞报案、报失、求助、死亡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台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办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规范性文件《关于台胞报案、报失、求助、死亡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办(以及有关机构)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深圳市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深圳市公安局
关于台胞报案、报失、求助、死亡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3月11日 深台〔1996〕5号)

各区台办、公安分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随着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投资考察的台胞逐渐增多。台胞在我市被盗、被抢、被骗的案件和遗失财物、证件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做好处理涉台事件工作,现就受理台胞报案、报失、投诉、求助和死亡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处理涉台事件

  各级台办、公安机关、旅行社、宾馆、旅店、运输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台胞的报案、报失、投诉和求助。都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热情接待、认真受理,不得推诿。的确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业务,在耐心听取情况后,热情帮助台胞到业务主管单位反映,同时,将书面记录情况报送当地台办。

  二、台胞报案、报失按下列分工受理

  (一)发生在火车、飞机、轮船、长途汽车上及其站场、机场、码头范围内的,分别由铁路、民航、航运、运输部门负责该辖区公安、保卫业务的公安、保卫机关受理。

  (二)发生在宾馆、酒店、旅店、饭店、酒楼和娱乐场所范围内的,由属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受理,案发单位保卫部门协助报案,同时保护好案发现场(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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