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育机构的国家学历授予权证明材料;
4.提供教育劳务收费项目、依据,以及招生计划批准材料;
5.教育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二)及书面申请材料。
享受免征营业税资格审定工作由各设区市地税局负责,审定结果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并定期上报减免税统计报表。
四、规范教育机构纳税申报工作
对于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经地税机关批准,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可实行收费集中期的学期开学后次月申报,每年申报两次,即每年的3月份、10月份各申报一次。对教育机构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及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实行按月申报,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和拒不进行纳税申报的,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处理。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纳税申报的督促和检查工作。
五、加强教育劳务的发票使用管理
对学历教育机构和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应征营业税的收入项目(如赞助费、择校费等)应一律使用全省统一的文化体育业发票;对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收入项目应使用的票据,由省局另行制定;对各类教育机构提供的除教育劳务以外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发票使用情况,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和规范,切实纳入地税发票的统一管理。
六、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
要加强与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协调,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教育培训机构和单位的数量、类型,收费的项目、标准的动态信息,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传递和沟通机制。要加大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力度,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特别是对学历教育机构,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取得其理解和支持。要适时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和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协调,减少工作中的阻力和困难,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把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管工作作为今年营业税工作的重点来抓,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管为着力点,推动教育培训机构相关行业和其他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省局将在8月上旬组织人员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