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6]72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加强我省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对教育机构的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教育机构的基本情况

  以县(市、区)为单位,由主管地税机关直接对辖区内所有提供教育劳务的各类机构进行全面调查,分别按照学历教育机构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建立档案(幼儿园、托儿所也要纳入调查摸底和建档范围)。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机构,按照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分类,分别按公办、民办性质进行统计。在此基础上,全面调查了解自2006年1月1日以来各类教育机构的收费情况,对提供教育劳务收费的依据、收费具体项目、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以及招生计划等,分户进行统计。

  调查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局按照《教育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一)分别填制上报设区市局,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汇总,于6月底前统一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管理基础

  各地要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号文件通知第五条规定,将辖区内各类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督促这些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符合政策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各类学历教育机构也应全面纳入管理,办理税务登记。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对辖区内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及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学历教育机构提供免税教育劳务以外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进行全面清理。

  三、规范教育机构营业税减免税管理

  各类教育机构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必须办理减免税手续。对教育机构免税实行资格审定制度。申请免征营业税资格的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教育机构设立批准证书或办学许可证;

  2.地方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