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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设有分支机构(分店)、取得多处收入的个体工商业大户,其同一项目的应税所得应合并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其总机构(总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其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总机构(总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个体工商大户提供其各分支机构(分店)生产经营及税款缴纳情况,对总机构(总店)与分支机构(分店)征收方式不一致的,一律以其总机构(总店)征收方式为准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总店)为查账征收而分支机构(分店)为核定征收的,应将其分支机构(分店)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并入总机构(总店)的利润中,但不得用于弥补总机构(总店)的亏损。

  四、税源管理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个体工商业大户税源管理档案,加大对个体工商业大户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个体工商业大户生产经营和税款缴纳以及税源变化情况,对情况异常的要进行跟踪管理,分析查找出现异常的原因,及时堵塞征管漏洞;同时,要将所有个体工商业大户业主纳为个人所得税重点监控对象。各设区市局于今年第三季度起,并于今后每个季度终了12日内、年度终了15日内向省局报送《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情况统计表》(附件1,路径:FTP://上报文件/所得税处 /个体工商业大户文件夹)。

  五、工作要求

  1.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切实做好对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2.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个体工商业大户的特点,加强税法宣传,做好纳税辅导,辅导帮助体工商业大户建立健全账制,积极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3.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在8月20日前完成对管辖范围内个体工商业大户的界定工作,同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各设区市局应于8月25日前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大户统计表》(附件2)上报省局(路径:FTP://上报文件/所得税处 /个体工商业大户文件夹)。

  2006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地税局将制定的全市统一应税所得率具体标准报省局备案(路径同上)。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情况统计表》(略)
  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大户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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