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有分支机构(分店)、取得多处收入的个体工商业大户,其同一项目的应税所得应合并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其总机构(总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其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总机构(总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个体工商大户提供其各分支机构(分店)生产经营及税款缴纳情况,对总机构(总店)与分支机构(分店)征收方式不一致的,一律以其总机构(总店)征收方式为准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总店)为查账征收而分支机构(分店)为核定征收的,应将其分支机构(分店)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并入总机构(总店)的利润中,但不得用于弥补总机构(总店)的亏损。
四、税源管理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个体工商业大户税源管理档案,加大对个体工商业大户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个体工商业大户生产经营和税款缴纳以及税源变化情况,对情况异常的要进行跟踪管理,分析查找出现异常的原因,及时堵塞征管漏洞;同时,要将所有个体工商业大户业主纳为个人所得税重点监控对象。各设区市局于今年第三季度起,并于今后每个季度终了12日内、年度终了15日内向省局报送《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情况统计表》(附件1,路径:FTP://上报文件/所得税处 /个体工商业大户文件夹)。
五、工作要求
1.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切实做好对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2.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个体工商业大户的特点,加强税法宣传,做好纳税辅导,辅导帮助体工商业大户建立健全账制,积极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3.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在8月20日前完成对管辖范围内个体工商业大户的界定工作,同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各设区市局应于8月25日前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大户统计表》(附件2)上报省局(路径:FTP://上报文件/所得税处 /个体工商业大户文件夹)。
2006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地税局将制定的全市统一应税所得率具体标准报省局备案(路径同上)。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情况统计表》(略)
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大户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