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2.核定征收

  个体工商业大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仍逾期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业大户,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赣地税发[2004]100号)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一律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5%--35%)-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1
  建筑业             7~20
  饮食服务业           15-30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各设区市地税局应在上述规定的标准内,结合当地实际根据行业进行细化,制定全市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具体执行标准。

  个体工商业大户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3.对按上述规定重新核定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得低于原核定的税额,因重新核定造成与原核定税额不一致的,少征的不补。

  已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其征收方式在2006年底前保持不变,需由核定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的,一律自2007年1月起变更。

  对核定征收户2006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只就调整核定征收方式后的月份进行。

  三、税款征收

  个体工商业大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3个月内汇算清缴。经营期限未满一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月份为一个纳税年度。实行以票控税的,按次预征。具体预缴方式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