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出具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6]117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中介机构出具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凡属《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40号)中规定的需要提供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相关项目,在向地税部门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时,应附送中介机构的审核资料。
二、本通知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凡是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从事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业务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在近三年未发生过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
3.较全面地掌握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能够对企业的纳税和财务情况做出全面公证的评价。
中介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财务混乱、核算不健全、未能依法纳税的,不能从事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核工作。
三、对具备上述条件且自愿从事出具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业务的中介机构,于每年的11月到地税机关申请备案。从事省属企业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业务的,向省地税局申请备案;从事其他企业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业务的,向委托人所在地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备案。
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时,应报送《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中介机构从事出具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业务备案表》(附件2),并附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
四、凡需要中介机构提供经济鉴证证明的相关项目的企业,在已公布的中介机构范围内,自愿选择并与其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
五、中介机构在审核中如发现有关税收方面的重大或特殊事项,应出具重大审核事项说明与审核证明,一并上报主管地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