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民技术员津贴补助标准的通知
(南政办〔2008〕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8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08〕6号)要求,2008年农民技术员津贴标准从50元提高到100元,其中动物防疫员津贴标准从50元提高到150元。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我市农民技术员津贴补助标准及市、县两级承担配套比例调整如下:
1.我市农民技术员津贴执行标准与省上规定一致,即动物防疫员每人每月150元,其他农民技术员(含农业技术员、水利技术员、林业技术员,下同)每人每月100元。从2008年1月开始执行。
2.补助人数和各级承担比例。补助人数也按照省上确定的每村平均3人(动物防疫员1人,其他农民技术员2人),全市总计动物防疫员1628人,其他农民技术员3256人。津贴资金除省财政负担70%(延平区40%)外,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按1:2比例负担,市、区财政按2:3比例负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3.各县(市、区)可自主根据各村产业发展需要确定聘用何种类型农民技术员,但动物防疫员每村至少聘1人,对畜禽养殖量大的村或涉农居委会、农场须增加聘用人数的,可视当地产业发展情况从其他农民技术员名额中调剂,以保证动物防疫员足额到位,不出现动物防疫工作空白点。由于动物防疫员津贴标准高于其他农民技术员,因此增加的补贴资金由县(市、区)承担。以县(市、区)为单位,各县(市、区)平均每村须聘足3名农民技术员,做到总量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