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需外转治疗的,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开据转诊、转院介绍信,并经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往外埠的医疗保险外转约定医院诊治。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申报并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支付。
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门诊医疗费,定点医疗机构需在2日内(节假日顺延)报告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绿色通道,形成门诊、住院、报销一条龙服务体系。住院患者,需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严格掌握参保患者的入、出院标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3.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按统筹实付方式结算。参保居民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账,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暂垫付,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出院的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诊疗项目、药品等费用明细及病历报送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审核、结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将按统筹实付金额、按人次定额结算、单病种结算、总额预付制等结算方式结算(每年具体结算方式按双方服务协议规定执行)。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按应付金额的90%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其余10%作为医疗服务管理的保证金。
(四)经办能力建设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管理。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增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职能,实行延伸服务和上门服务,将服务重心向辖区内重点人群和困难人群倾斜。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增加医疗保险专职工作人员,不断提高诊疗服务水平。
四、制度衔接和深化改革
(一)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剥离,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照平稳过渡、合理衔接原则,逐步过渡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
(二)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方面的作用。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