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大病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参保居民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学生、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三、管理和服务
(一)组织参保。居民参保统一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时间内,到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所)、银行网点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城镇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缴费、信息收集变更等服务管理。
(二)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实行经办机构管理核算、银行统一代理、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管理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得减免,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还。
2.建立风险储备基金。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的比例,从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储备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风险储备金,如确需使用应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4.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医疗机构代表、有关专家和参保人员等参加的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三)医疗服务管理与费用结算。
1.“三个目录”管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相一致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管理,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吉劳社医字〔2007〕455号)执行。
2.定点医疗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要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的医疗管理制度。
参保人员就医时,需持医疗保险证(卡)自主选择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科负责管理,一律采取IC卡系统操作。参保人员住院时应先预交部分住院押金,出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报销,住院押金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