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之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包括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学生、儿童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不同比例支付给参保居民。
医疗服务等待期。本方案实施后第一年内参保并在规定缴费期内缴费的,缴费满2个月即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年以后首次参保的,缴费满3个月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后连续缴费的年度不设医疗服务等待期,参保后中断缴费超过30天的,继续缴费的视为重新参保,医疗服务等待期为3个月。
医疗待遇支付期。参保居民(包括学生、儿童)的医疗待遇支付期统一为与缴费年度相一致的一个完整年度(可跨年度计算)。
3.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本市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每次住院、费用分段、按不同医疗机构确定具体支付标准的方式进行支付。
起付标准至150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省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0%、市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区级(社区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15001元至300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省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市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区级(社区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
30001元至450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省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市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区级(社区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外转、急诊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市级医院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
学生、儿童因疾病在本市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具体支付标准为:
起付标准至2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20001至4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40001至6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学生、儿童外转、急诊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本市医院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
学生享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学生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仅限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