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补助标准、个人缴费。
政府补助标准为人均不低于80元,2008年我市按省规定暂按70元执行。中央、省、市、区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5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1元,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4元,个人不缴费。
(2)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6元,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6元,个人每年缴费48元。
(3)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区财政补助124元,个人每年缴费48元。
(4)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6元,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4元,个人每年缴费100元。
(5)其他居民(含儿童)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8元,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元,学生、儿童每年缴费10元,其他居民每年缴费160元。
市、区两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分担比例为5:5。
以上各项补助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国家和省调整补助标准时,随国家和省标准进行调整。
(三)待遇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支付标准。
1.医疗服务待遇。参保居民年度缴费后,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内,可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大病暂定为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3种)医疗待遇;参保中小学生还可享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
2.费用支付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住院和门诊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医疗服务等待期和医疗待遇支付期。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个人也要合理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医疗救助或逐步建立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起付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时首先由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省级医院900元、市级医院600元、区级医院3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门诊大病起付标准600元。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学生儿童住院起付标准统一确定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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