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8〕20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市区内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四平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七日
四平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任务目标。2008年调整统一相关政策,实施新试点方案,调整后的新方案将覆盖城镇所有非从业居民,参保覆盖面达到80%以上;2009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政策调整、衔接和完善;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坚持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规范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整体推进。
(三)参保形式。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
二、参保范围、缴费和补助、待遇保障
(一)参保范围。不属于四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缴费和补助。
1.缴费标准。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在校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及儿童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按省规定2008年暂执行80元);其他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按省规定2008年暂执行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