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6〕168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利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为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创造条件;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保证修订后的《
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促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地税机关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以及强化税收征管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总局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着力培养和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及依法自行申报的自觉性;拓宽个人涉税信息的采集渠道,实现对重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评估分析;确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全面自行纳税申报,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领导,确保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顺利实施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的综合性工作,涉及部门多,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省局成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由余木来副局长任组长,所得税管理处、办公室、流转税管理处、信息中心、法规处、征管处、计财处、稽查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同时相关处室必须指定一名业务骨干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市(县、区)局也要成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按照既定的工作计划完成相应的工作。各级领导小组要及时召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会议,专题部署自行纳税申报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