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地税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经营情况,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
《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方法直接核定其定额。
(二)信息采集。属地分局(所)组织地税人员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定额信息采集,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并对定期定额户报送的《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内容进行实地复核;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地税人员参加。
各设区市地税局要制定定期定额户信息采集工作流程,建立定期定额户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办法和定期定额户信息采集、录入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保障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相关信息采集、录入的客观、真实和准确。
(三)组织审查。属地分局(所)民主评税小组组织或指定相关业务人员,对税收管理员填制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如无异议,则签注同意意见;如有疑问,则重新指定人员进行补充调查核实。
(四)核定定额。税收管理员将审定同意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内的定税信息录入参数定税管理系统,参数定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的经营额、所得额,并自动计算应纳税额。
(五)定额公示。属地分局(所)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计算机拟定的纳税定额初步结果在同级办税服务厅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
(六)上级核准。属地分局(所)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和《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将核定情况通过参数定税管理软件上报县(市、区)地税局,由县(市、区)地税局民主评税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批准。
(七)下达定额。属地分局(所)收到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批准的纳税定额后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以此作为执行的依据。
(八)公布定额。属地分局(所)将最终确定的纳税定额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新开业纳税户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属地分局(所)应在收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纳税户填报的《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定其纳税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