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执行期为一年,当年新开业户不足一年的,按当年实际经营期限作为当年纳税定额执行期。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核定中全面实行计算机参数定税方法,增强纳税定额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提高纳税定额的公信度,实现定期定额户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核定的程序和过程应实行民主评税的办法。县(市、区)地税局应成立二级民主评税组织:即县(市、区)地税局成立民主评税领导小组,属地分局(所)成立民主评税小组。
县(市、区)地税局民主评税领导小组,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分管局领导和征管、税政、法制、监察、稽查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县(市、区)范围内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核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督查指导和检查考核,研究制定参数定税管理制度和办法,研究确定各行业的定税参数及其数值,审查、批准属地分局(所)民主评税小组拟定的纳税人纳税定额等。
属地分局(所)民主评税小组由属地分局(所)长;税收管理员和所在乡镇或街道领导;工商、国税代表;纳税人代表等组成。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双定户税收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研究确定典型调查户,审查拟定纳税人的纳税定额等。
第十四条 各行业的定税参数由设区市地税局统一设置,并制定规范统一的参数值幅度,各县(市、区)地税局在设区市地税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设区市地税局备案。
第十五条 采用参数定税方法核定纳税定额,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确定。如果国税部门核定的增值税、消费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可以重新核定。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当依据纳税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
第十六条 计算机参数定税核定纳税定额的基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