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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户:指年营业额在大户标准以下,月营业额在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以上(含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

  小户:指月营业额在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个体工商业大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大户纳税人分户管理档案,实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督促、辅导个体工商业大户建账建制。

  第八条 达到中户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实行分户征收、单独建档、划片管理的管理办法,采取定期定额管理与据实征收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引导其主动申报纳税,积极推进有奖发票制度,强化以票控税,发挥发票的税源监控作用。

  第九条 对个体工商业小户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的要求和方法进行管理,主管地税机关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规范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加强对起征点临界业户的日常管理。

  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并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清税款;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

  第十条 《办法》五条所指典型调查户数的选取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10%以上。典型调查户应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同行业其他纳税户具有可比性;

  (二)在行业、地段、经营规模等方面具有典型代表性;

  (三)连续生产经营在六个月以上且生产经营正常;

  (四)能够比较准确测算出经营收入或成本、费用、收益的纳税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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