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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7〕44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提高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税负核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帐簿的标准以及设置帐簿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省局另行下发。

  第四条 《办法》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五条 属地分局(所)负责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认定,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原则,根据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区域、规模大小、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具体划分为:

  大户:指省城纯营业税户年营业额为200万元以上、非营业税户年营业额600万元以上;设区市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非营业税户300万元以上;县(市)城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50万元以上和150万元以上;乡镇(工矿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20万元以上和6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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