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服务的原则。对社会实施直接管理的行政审批权限,要尽可能完全下放给县(市)、区,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方便基层、企业、群众。
(四)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凡属下放的权限,连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权同时下放,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五)依法推进的原则。减少、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要依据《
行政许可法》,参照省政府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目录进行。
三、放权标准
(一)《
行政许可法》不准设立行政审批的事项,要予以取消。其中,属国家部委设立、现在尚未明确取消的,可采取“暂停执行”的方式处理。
(二)基层审批对象强烈要求,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不能由县(市)、区审批的权限,要全部下放。
(三)对制定年代久远,已经过时或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权限,采取“取消”或“暂停”的方式处理。
(四)凡属我省已取消、下放或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我市根据需要也要取消、下放或调整管理方式。我市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取消。
(五)国家继续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凡可以在县(市)、区审批的,原则上下放到基层政府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可采取“委托”、“授权”等方式下放到县(市)、区。省政府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目录中注明下放给市(州)、县(市)的行政审批权限,除市本级需由市审批外,其余均直接下放至县(市)、区。
四、工作步骤
分三个阶段推进,9月30 日前完成。
第一阶段,清理上报(7月21日~8月15 日)。由市直各部门参照省政府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目录,对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包括非行政许可)和年审年检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自查清理,在此基础上按照本部门减少、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年审年检项目各50%以上的要求,对现行行政审批和年审年检项目提出拟取消和放权方案及目录,于8月15日前上报市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到截止日期未上报的行政审批项目视为自动放弃,在正式公布时予以明确。清理工作阶段要同时对已下放的审批项目一并梳理,没有落实的要落实到位。
第二阶段,审查核实(8月18日~9月15日)。市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上报放权方案和目录进行审查核实,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对工作不到位的,提出进一步下放权限意见,并督导落实。市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领导小组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形成拟下放权限目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