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劳社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各鉴定所、督考员、考评员:
为规范督考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我中心制定了《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督考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督考员是对职业技能的考核和评定实施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督考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督考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