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增设工种的考评员推荐名单及简历。
第十条 市劳动部门应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申办单位的申办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查,并根据全市鉴定所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在接受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的鉴定机构,由市劳动部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标牌。
在取得鉴定许可证后,鉴定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到市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展鉴定工作(注1)。
第十二条 市劳动部门对鉴定所实行年审制度,每两年年审一次。市劳动部门根据鉴定所的年审情况决定是否续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年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鉴定所的办公场地、考核场地、仪器设备、检测手段等考核条件;
(二)各种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三)鉴定所人员配置情况;
(四)鉴定所的考务管理情况;
(五)鉴定收费情况;
(六)鉴定工作纪律。
第三章 鉴定工作规程
第十四条 鉴定所应严格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和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鉴定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鉴定工作的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
鉴定所应将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悬挂在主要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并按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核准的鉴定范围从事鉴定活动(注2)。
鉴定所不得将鉴定许可证和标牌出租或转让给他人。
第十五条 鉴定所应在考场及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鉴定流程图》、《考场规则》、《考评员守则》、《考务员守则》。
第十六条 鉴定所的年度鉴定计划由市指导中心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鉴定所应配合市指导中心制定和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大纲和试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