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鉴定所的设立、变更与年审
第六条 申办鉴定所除应具备《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鉴定所人员要求。
1.所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职务,从事培训考核工作五年以上;
2.管理人员: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从事培训考核工作三年以上,其中至少有一人能进行计算机操作;
3.设备维护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本工种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4.财务管理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财会人员上岗证书。
(二)鉴定所办公场地要求:办公场地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并配置相应的办公设备。
第七条 申办鉴定所的单位,应向市劳动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申办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担任鉴定所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呈报表》;
(五)成立鉴定所的可行性报告;
(六)鉴定所场地、设备清单。
第八条 鉴定所改变名称、工种和层次,应报市劳动部门批准;鉴定所改变地址、电话、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应报市指导中心备案。
第九条 鉴定所申请增设鉴定工种应符合《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
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向市劳动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增设工种申请报告;
(二)《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增设工种审批呈报表》;
(三)增设工种的可行性报告;
(四)增设工种的场地、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