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
(一)符合
《条例》第五章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报考人员,应凭有效证件、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书,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报名。
(二)其他各类需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报考人员,按
《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每年印发的《深圳市招调工考核、职业技能鉴定指南》的报考程序报名。
(三)需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的报考人员,按
《条例》第五章第
二十六条和第
二十七条以及当年度技师或高级技师考核有关文件的规定报名。
(四)各类报考人员均需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报名中心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定地点报考。
注1 此项原文为:1、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完成相应初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视为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按
《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可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初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负责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注2 此项原文为:2、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完成相应中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根据
《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应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考核(附教学计划和学生名单),可直接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组织考生统一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