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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劳社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9日 深劳培〔1998〕130号)

各区劳动局、盐田人力资源管理局,各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报考行为,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

  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保证鉴定的公平公正,维护报考人员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业院校学生的报考

  (一)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和普通高中在校生,完成相应初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视为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按《条例》二十三条规定,可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初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负责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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