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劳社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1日 深劳培〔1998〕125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各考评员:
为加强对考评人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五条 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