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
各级考评员可参加岗位资格证书的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 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所内连续二次从事考评工作后,应主动申请轮换。
第十七条 考评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师生及其他利害关系时,考评员应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考评员应服从考评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考评工作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首席考评员由鉴定所从考评组成员中指定一人担任,具体负责考评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考评员的考评行为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派的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员(或巡考员)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应佩带考评员胸卡。
第二十二条 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前,应熟悉、掌握本次鉴定的项目、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 考评员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力求做到准确、公正,考核结果应填写在考核评分表上,并签名。
第二十四条 考评组进行实操考核时,应对考生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评分,首席考评员负责统分。如在评分过程中出现分数异常情况,首席考评员应向督考员和鉴定所负责人汇报,并负责组织考评员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考评工作结束后,首席考评员应组织考评员对本次考核进行分析,并填写《考核分析表》。
第二十六条 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由督考员(或巡考员)和鉴定所负责人提出评价意见,并上报市指导中心。
第二十七条 市指导中心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考评员的考评费按其级别和考评工作量由鉴定所支付。
第四章 考评员的奖惩
第二十九条 市指导中心负责组织评选每年度的优秀考评员,并报请市劳动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连续二年被评为优秀的一级考评员,可被聘为督考员。
第三十一条 连续二年被评为优秀的二级考评员,经考评,可破格晋升为高级技师。
第三十二条 市指导中心对优秀考评员进行宣传报导,组织考评员参加社会活动,提高考评员队伍的社会地位。
第三十三条 无特殊原因,考评员一年内三次以上不接受考评任务的,市指导中心报请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再用其担任考评员。
第三十四条 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造成丢失考生工件、无法鉴定考生成绩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解聘。
第三十五条 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违背考评原则,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考评员营私舞弊,收取考生贿赂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劳动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9日 深劳培〔1998〕130号)
各区劳动局、盐田人力资源管理局,各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报考行为,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
为贯彻《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依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保证鉴定的公平公正,维护报考人员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业院校学生的报考
(一)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和普通高中在校生,完成相应初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视为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按
《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可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初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负责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注1)。
(二)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学校和专科院校(含各类成人院校)毕业班学生,完成相应中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根据
《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应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考核(附教学计划和学生名单),可直接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组织考生统一报名(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