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劳社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劳动局(注)
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6日 深劳服〔1998〕15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各计划单列单位劳动服务公司,各职业介绍机构: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的主管部门。
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宝安、龙岗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职业介绍机构。
第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的成立、运作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四条 申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办单位主体资格
1.(此项废止)(注1)。
2.申办单位人事财务制度健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齐备。
(二)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职业介绍机构统称为职业介绍中心或职业介绍所,前面冠以机构名称。职业介绍所名称的确定须先取得工商部门无同名商号证明,并经劳动部门同意。
2.有经申办单位任命的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人。
3.有固定的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职业介绍场所,其中直接用于业务洽谈、招聘的面积不少于六十平方米。租用场所的,必须出具申办单位用于开展职业介绍业务、租用期一年以上的租用合同书。
4.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5.(此项废止)(注2)。
6.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资金。有适合联接全市职业介绍广域网并便于国家统计和求职招聘查询显示的电脑系统,有复印机、传真机等设备(注3)。
7.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提供职业介绍所各项管理制度、办事程序和服务规则。
8.有固定的招聘信息专栏和招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的负责人不得挂名兼职。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注4)。
第六条 (此条废止)(注5)。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此条废止)(注6)。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按以下程序审批: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受理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申请、审核申报材料,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场地、设备、招聘信息专栏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填写《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申办单位情况呈报表》。经主管局长核准后,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注7)。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即视为批准,劳动部门应颁发《许可证》(注8)。
第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营业场地或业务范围,须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后,还应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工商营业执照》手续。
劳动部门对前款变更手续应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注9)。
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在领取《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应完成工商、税务、收费等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劳动部门有权要求其限期办理。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主要从事以下业务:
(一)办理求职登记和用工登记;
(二)向用人单位推荐需要的劳动力;
(三)为用工单位和求职者提供招聘洽谈场所;
(四)组织特区居民劳务交流或技术工人交流活动;
(五)开展就业指导。
(此款废止)(注10)。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为无劳务工用工指标的单位招聘或推荐外来劳动力。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为未获得《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外来劳动力介绍工作。
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时,应将《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原件悬挂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
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及其他技术业务证书,并持证上岗(注11)。
第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中介服务时,应分别与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查验双方的有效证件,包括:求职者个人身份证,简历、技术业务证书,《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用人单位有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委托书,招聘广告,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留下委托书及上述证书复印件。必要时,实地考察用人单位场所。